根據北京市醫保政策的規定,參保人員病情穩定需要長期服用同類藥品,但因患有精神類疾病或行動不便、長期臥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,可由參保人員家屬持患者有效身份證明(身份證和社?)、確診醫院的門診病歷(或出院診斷證明),到定點醫療機構代開藥品,其參保人員的家屬,也應出示身份證明。
我院同時規定:對代開藥者需在導醫臺進行信息登記,對于長期在我院代開藥且長期服務同種藥物者,需填定代開藥委托書(填寫委托書后患者再來開藥時可不在導醫臺做登記),若遇患者不愿登記時,值班人員需請示行政值班領導同意,凡在代開藥者掛號時,工作人員未對代開藥者的身份和手續進行核實,一經發現給予500元的處罰。
參保人員就診或代開藥時,診治醫師應再次查驗社?,對代開藥的相關證明材料再次進行檢查,及時發現并制止冒名就醫等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,若診治醫師未做相關的審查并造成未實名就醫的事實,一經查實,將給予200元的處罰。
(以上規定同時適用于代開檢查及治療的患者,但檢查和治療時,需為患者本人)
本院工作人員需代開藥者,須經院長審批簽字,若未經簽字同意,為代開藥者掛號并開藥,所帶來的全部后果由當事人負責,院方將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。